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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国际文化传播学院社团管理制度
2018-11-05 08:49  

(试行)

 

社团活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大学生的实际状况,更好的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丰富学生第二课堂,使他们能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带领我院更多的大学生挖掘自己的潜能,施展自我才华,同时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我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分团委指导下由学生自愿参加的政治理论、文化娱乐、学术科技等群众团体。学院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与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条:学生社团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大力扶植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学术研究型社团,努力引导理论学习型社团,支持社会服务社团,监督保证兴趣爱好型社团。

 

第一章:社团组建

第三条:凡遵守我院社团管理制度,拥有学院有关部门支持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学院分团委和校团委的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简历、无违纪证明材料和学习成绩证明材料,具体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指导教师书面意见以及学院分团委意见。在学院分团委和校团委未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海报招收会员和召开社团成立大会。

第四条:学院成立社团联合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学院分团委指导。院社团联合委员会的职责是:本学院社团的登记工作,指导社团按章和规定开展活动,负责社团的年度考核评奖工作。

第五条:社团实行会员制,以个人为社员。社团名称应为“浙江传媒学院国际文化传播学院某某协会(社)”,社团不刻章,一律挂靠分团委。

第六条:建设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愿参加人员在10人以上。

2、有社团活动的章程、组织领导关系。

3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4有至少一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社团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责任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学院分团委的指导,带领会员在社团章程内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主动参加校院社团负责人例会及上岗,完成学院分团委和社团管理中心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社员必须为本学院的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社团。

1、有宗教信仰者;

2、参加邪教等危害组织;

3、有过违纪行为者;

4、传染病患者;

第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本社决议,可取消其社员资格:

1、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2、给本社带来严重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第十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院分团委、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解散:

1、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

2、背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在学校影响恶劣;

3、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 10人;

4、学生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正常的社团活动,组织机构瘫痪;

5、学生社团被停止活动,勒令整顿,但未见好转;

6、财务状况严重混乱,影响正常的社团活动;

7、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或注册之日起, 12个月没有再申请注册;

8、出现其他予以解散的情况。

第十一条:社员权利:

1、有权参加本社举办的各项活动;

2、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3、有权监督本社的内部活动,拥有建议权及批评权;

4、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二条:社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

2、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承办本社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各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各社团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学期末作好工作总结,活动期间做好记录工作。各社团在举行大型活动前,要及时请示汇报,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第十
条:各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第十
条:经发现违反本条例活动并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社团,院社团联合委员会报学院分团委同意后可取消社团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质资源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经院分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1、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涉外因素的活动;
3、规模较大的群众性集会等活动;
4、其它比较重要的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院外、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院分团委、校团委申请备案,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团委开具介绍信,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院分团委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2、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3、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两份到院分团委、校团委存档;
       4、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宣传的方式、地点等须经院分团委、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5、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分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同意,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6、学生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合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合刊,须预先报院分团委审批同意,增刊、合刊出版的报请方式,有关规定均与原刊物相同;
       7、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须及时重新到院分团委登记后,方可改动出版。

 第二十条:院分团委每两周召集社团负责人参加周例会,进行工作总结、交流。 院分团委向社团负责人通报学校社团活动情况,听取社团意见,提出对社团的要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视情况安排先进社团介绍经验。  院分团委主管老师邀请校团委主管老师到会,视情况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参加。社团负责人不定期分组召开交流会,由各社团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和活动情况,交流社团工作的经验。各社团负责人无故不参加例会、社团交流会的,院分团委将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措施;情况严重者,停止该社团的活动资格,直至取缔该社团。

第三章:社团评比

第二十一条:社团评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给予表彰。社团评比的程序如下:

1、根据院分团委要求,各社团递交申报材料;

2、院分团委对各社团材料进行细致评定,组织力量对各社团情况进行核实;

       3、院分团委进行初评,经征求意见后确定评比结果报校团委审批;

       4、院分团委发文公布评比结果。

第二十二条:社团评比的条件如下:

       1、模范遵守《浙江传媒学院国际文化传播学院社团管理制度》(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
    2、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3、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4、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5、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
     6、活动深受学生欢迎,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
      7、顾问、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社团工作,与挂靠单位联系紧密;
     8、社团成立已满一年。

第二十三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使社团更好地开展活动,院分团委将对重点社团活动予以重点指导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确定为支持项目的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者将活动的内容和效果总结成书面材料,及时向院分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汇报,备案。

第四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团经费来源。

1、赞助;

2、捐赠;

3、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社团按照浙江传媒学院有关规定收取社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实行财帐分管,每次活动后结算,正规发票经经手人签字后标明用途,并由社长签字报销。会计学期整理一份财务报表,连同原始凭证,帐本上交学院分团委监督审查。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社员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院分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院分团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传媒学院国际文化传播学院学生。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浙江传媒学院国际文化传播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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